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被   告  王勝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2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9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9月28日向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
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如逾期清償,即
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
94年10月22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
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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