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2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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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丁振益
被 告 林俊偉
林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22日上午9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9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林俊偉於民國90年1月1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林麗玲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296,001元,
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
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
款人於93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6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
被告自99年5月12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
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
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林麗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林俊偉雖辯稱家中經濟
狀況不佳云云,惟就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金額並未爭執,
且表明有意願清償積欠原告之款項。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