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7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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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734號
原 告 陳明玉
被 告 尤命˙蘇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12日向原告購買小米酒及手
作飲品馬告蜜茶一批,價金共新臺幣(下同)2萬1,185元,
原告均已如數交付,然被告均未付款,扣除109年3月2日退
回尚未賣出貨品後,尚欠1萬0,425元,乃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0
,425元。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存
證信函、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
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萬0,425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