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錦文
OLe/THITHANH/TAM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因105年消字第3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