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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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35號抗告人 鄭名夫 上列抗告人因與桃園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觀同法第507條、第505條規定甚明。是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小額訴訟事件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以10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64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抗告人聲請該訴訟救助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原裁定予以駁回。查本件本案訴訟為小額訴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抗告人對原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丁蓓蓓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