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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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 周錦文
LeTHITHANHTAM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LeTHITHANHTAM簽名、蓋章,或由合法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上訴狀原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63條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提出上訴書狀,惟該書狀未由LeTHITHANHTAM簽名或蓋章,亦未見合法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於法未合,茲限上訴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LeTHITHANHTAM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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