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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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LeTHITHANHTAM上列當事人與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其中上訴人LeTHITHANHTAM未於該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見本院卷第21頁),其書狀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06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6年12月7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頁),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定程式,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LeTHITHANHTAM之上訴部分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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