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 潘玉卿 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8│├──┼──────────┼───────┼──┼──┤│0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9│├──┼──────────┼───────┼──┼──┤│000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2│├──┼──────────┼───────┼──┼──┤│000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000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3│├──┼──────────┼───────┼──┼──┤│000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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