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11號聲請人 張明遠 (即 張耀錡 之繼承人)
張崇誠 (即張耀錡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9068-4│1│1000│├──┼────────────┼────────┼───┼───┤│0002│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70-ND-19069-6│1│1000│├──┼────────────┼────────┼───┼───┤│0003│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0-NX-330-7│1│300│├──┼────────────┼────────┼───┼───┤│0004│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X-587-4│1│500│├──┼────────────┼────────┼───┼───┤│0005│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8-NX-715-3│1│280│├──┼────────────┼────────┼───┼───┤│0006│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0-NX-821-1│1│308│├──┼────────────┼────────┼───┼───┤│0007│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92-NX-929-4│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