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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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 周錦文
LeTHITHANHTAM被上訴人大陸商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海波 訴訟代理人 劉筱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雅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