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中,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①102年間,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
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3月,並就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104年間,經士林地院以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6月、6月,並就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另經士林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③104年間,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01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與前開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
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155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2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6月26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