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99號上訴人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2,366元(計算式:5,997,643-985,277=5,012,3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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