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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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皓評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皓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皓評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4月、10月、3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
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4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62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7月、4月、10月、3月,經定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146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2月1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1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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