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厚維(原名丁厚燁、丁厚煒)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厚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3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明偉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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