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宜玉王陽 中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按他造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次按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19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且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643元,應
徵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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