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515號
上 訴 人  洪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宇王正 中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58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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