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14號
原   告  李源宏
被   告  林庭輝
法定代理人  羅德威
訴訟代理人  劉賜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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