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14號
原 告 李源宏
被 告 林庭輝
法定代理人 羅德威
訴訟代理人 劉賜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14號
原 告 李源宏
被 告 林庭輝
法定代理人 羅德威
訴訟代理人 劉賜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