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6號
原   告 員 林國宅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兆 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
雅兆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9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就被告聲明異議狀中主張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消滅
  原因,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到院。
三、提出原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原告最新一次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資料及證明等予本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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