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小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錫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陳錫亮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