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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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鎮郎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6年度員
簡字第347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查本件
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固屬實在,惟該件債
務人異議之訴,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定
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2月27日裁定駁回在案,是本件聲請人停止強制執行
之聲請,於法即失其所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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