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31號上訴人甲○○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0萬元,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價額迄民國93年4月6日止為16萬2000元,合計為256萬2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法院93年度北簡字第6841號卷第3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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