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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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六0號
被上訴人月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悅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郁翔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等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黃郁翔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郁翔,有其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附卷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