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706號上訴人元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愛娥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
黃育勳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1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丁華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