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576號上訴人永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被上訴人中衛發展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 訴訟代理人 紀互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7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