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21號聲請人 黃凌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昱宏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2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