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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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0號
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603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4028號、第26961號、第27558號、第28810號、第30598號、第34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一百零八年度金訴字第十號、第十四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家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8年3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趙悅伶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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