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張宇群 即 張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
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應更正為「
103年4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