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木虎 送達代收人 王鉉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秈芮 間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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