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修政選任辯護人潘東翰律師被告蔡宗益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林緯民
高水田 沈晶祥 尤美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彭若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經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