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17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嘉明被告鄭盛仁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賴俊利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 鄭哲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2年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