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92號原告 許明 和原告與被告 邵永輝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