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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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23號上訴人 蔣炳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仲明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萬2,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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