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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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命供訴訟費用擔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HanjinShippingCo.,Ltd.法定代理人EunYoungChoi相對人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td.(香港商東
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英敏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補充為「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劉貞鳳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宛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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