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一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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