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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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7號原告 吳姿穎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火生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即本件有爭執之土地面積是否為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全部面積)。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三、被告許火生、 杜丁寶許玉美黃雅苓李瓊茹陳璦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仲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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