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後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次延長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