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提存款報酬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補償費提存款報酬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曾平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提存款報酬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補償費提存款報酬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袁靜文~B3法官曾平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