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二四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証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裁定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前曾向新竹市○○里○鄰○○○○路○○號及台北市○○街○○○號四樓等處對被告乙○○傳喚,被告乙○○均未遵期報到接受執行,聲請人復派警拘提被告乙○○,因乙○○早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離境到澳門後迄未再入境而拘提無著等情,有該送達回証、拘票、拘提報告及國人入出境查詢表等件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罰執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執行卷內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執行卷宗查明,堪認被告乙○○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証金沒入,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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