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四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邱逢光 送達代收人 古正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竹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仟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