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秩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秩字第一О一號
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苗警栗刑字第一八二二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改造玩具手槍壹支及彈殼壹顆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查獲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二時許。
(二)地點:苗栗市○○路○○○號強棒出擊KTV二0三號包廂內。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得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器械,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器械,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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