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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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罪。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記錄,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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