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小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苗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住台北市○○○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蕭麗敏 住台北市○○○路○段訴訟代理人 陳福榮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里○○鄰○○○路○段○○○巷○○弄○○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