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重約二點四公克,該被告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七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本案前開扣案之物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點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