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楊柏翔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据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柏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罪。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等一切情撞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楊柏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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