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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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