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584號
原 告 賴輝煌 (自營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惠 、 陳忠鏗 、 汪和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零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
十二日具狀到院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玖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