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584號
原   告  賴輝煌 (自營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惠陳忠鏗汪和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零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
十二日具狀到院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玖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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