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81號
原 告 張嘉翔
被 告 吳沛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范煥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181號
原 告 張嘉翔
被 告 吳沛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