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OO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3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OO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10月20日16時43分、同年10月21日23時
10分、10月23日13時31分、10月24日21時28分、10月28日
20時35分、10月29日20時25分、11月9日18時31分、11月
26日20時58分、11月27日20時21分、11月30日20時51分及
22時8分、12月6日19時34分、及102年2月4日19時46
分及22時28分、同年2月6日19時4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三)行為:在上開時、地,藉端多次以手敲、腳踢鐵門之方式
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 程隆 於警詢時之證詞。
(二)被移送人以敲打鐵門方式滋擾住戶之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
畫面。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