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武雄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耀鴻
兼訴訟代理
人      蔡國安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4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