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許益銘
賴啟忠
被 告 蘇周安 即 蘇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之姓名「蘇周安即 蘇慶安 」之記
載應更正為「蘇周安即蘇慶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李燕枝